事项编码 |
0100335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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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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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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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 (1)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2)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3)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 2、单位名称改变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原件1份);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原件1份);销售网络文件(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原件1份)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提供: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原件1份);销售网络文件(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原件1份);产品包装说明(复印件1份);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5、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1)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 (2)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原件1份) (3)销售网络文件(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原件1份) (4)产品包装说明(复印件1份) (5)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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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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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事项编码 |
0100335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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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首次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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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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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原件1份) 6、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复印件)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复印件) 7、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8、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 11、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 12、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副本、复印件1份) 13、产品包装说明(复印件1份) 14、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15、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第5、6、7、12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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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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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事项编码 |
0100335003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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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延期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06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十一条:自受理之日起,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在60个工作日内、对经营许可证申请在30个工作日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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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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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原件1份)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原件1份) 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件1份)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原件1份) 6、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复印件)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复印件) 7、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复印件1份) 8、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单位法定代表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或主要负责人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 11、技术、管理人员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采取内部核实的方式,不需申请人提供)(复印件1份) 12、工商营业执照(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副本、复印件1份) 13、产品使用说明书(复印件1份) 14、产品包装说明(复印件1份) 15、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6、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免于提交第5、6、7、12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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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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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