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100336003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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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市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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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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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
申请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变更主要负责人提供: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 4、变更注册地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5、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6、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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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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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事项编码 |
0100336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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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初次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其他组织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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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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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复印件1份) 4、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6、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 7、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1份)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10、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原件1份) 14、应急救援组织文件(复印件1份)或应急救援人员文件(复印件1份) 15、应急救援器材清单(复印件1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1份) 16、竣工验收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印件1份) 17、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18、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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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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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事项编码 |
0100336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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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延期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分条件(市区)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过程中的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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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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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1份)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印件1份)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复印件1份) 4、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复印件1份)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1份)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1份) 6、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复印件1份) 7、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 8、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复印件1份) 9、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10、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或工商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13、安全评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原件1份) 14、应急救援组织文件(复印件1份)或应急救援人员文件(复印件1份) 15、应急救援器材清单(复印件1份);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清单(复印件1份) 16、竣工验收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复印件1份) 17、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18、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19、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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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补正[市级]→受理[市级]→审查[市级]→决定[市级]→制作行政文书[市级]→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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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生产许可证 |